2019年1月1日 星期二

公告本市107學年度第二學期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

1133283361.gif臺北市 107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
 一、依據「臺北市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辦理。

 二、107 學年度第 2學期暫定自 108 年2月11日起至 108 年 6月 30日止(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學 校107 學年第2學期開學日及假期等行事簡曆一覽表(草案)」)。

 三、幼兒中途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並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入園者,收取全額費用。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二費用。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入園者,收取三分之一費用。 
(二)代辦費:按幼兒實際就讀月數及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收費。 
(三)代收費:依臺北巿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及臺北市公私立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辦理。

 四、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及雜費: 
1.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離園者,全數退還。
2.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二費用。 
3.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4.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按幼兒未就讀月數及當月未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退費;材料費已購買材料並 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應發還成品。 
(三)代收費:依臺北巿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與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 

五、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應依請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活動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六、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者,應依配合停課日數與 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活動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七、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含例假日)以上,依放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事前 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 除或退費。